报废出租车引出后续营运权之争,的哥打赢官司
原告李某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生计,想买个旧出租车拉活赚钱。2006年12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的哥王某,几经讨价还价后以1.3万元的价格买 下了王某的一辆还有一年多就要报废的夏利出租车。车款两清后,李某将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递交给了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随后驾车继续营运。
2007年9月,出租车行将报废之际,李某获悉洛阳市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车辆,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李某喜出望外,凑足钱款后到出租车公司办理更新手续时,却被告知原车主王某已经先行申请了更新手续,还缴纳了更新车辆的订金2000元。李某不服,找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交涉,结果拖了6个月仍然没有结果。一气之下,李某将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王某称其与李某、出租车公司之间曾就车辆报废后的遗留问题达成过口头协议,李某曾承诺车辆报废后放弃车辆经营权,王某补偿李某3000元。出租车公司则称车辆转让协议是王、李二人之间的协议,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王某将其挂靠在被告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车辆转让给李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车辆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在给付王某车辆转让款后,即是该车辆实质所有人。由于李某事后没有及时向出租车公司申请变更车辆所有人,导致在车辆报废后引起车辆牌照所有权的争议。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中仅仅涉及车辆的转让问题,并未就车辆报废后的经营权问题进行约定。张广南认为,王某的辩解违背了车辆转让常识。车辆牌照是车辆的附属物,车辆转让就应包含车辆牌照。另外,就王某所称车辆牌照问题发生争议后,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承诺收到3000元补偿金后放弃车辆经营权的辩解,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李某予以否认,出租车公司亦未予以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之间的诉争焦点表面上是一辆行将报废的出租车的所有权,其实双方的真正目的是争夺更新车辆的经营权。而要厘清个中原因,首先要弄清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
实践中,个人要进入出租车行业,必须通过下述三种渠道:第一种渠道,出租车公司既拥有车辆产权,又拥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只能承包车辆,双方属于承包关系;第二种是公司拥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双方属于融资租赁关系;第三是公司拥有营运权,车辆由个人购买,双方属于挂靠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上述第三种关系。而不管哪种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都是名义上的产权和营运权的所有者,最终就导致出现了两个悖论。
??悖论一是实际的产权人和名义的产权人经常不一致,悖论二是营运权处于一种有价无市的状态。现实表明,营运权是一种国家资源,随着出租车限量政策的出台,一些城市出租车的营运权价格甚至超过了车价。据悉涉案出租车营运权的价格,至少就在3万元以上。
??同时,营运手续本来和车辆是捆绑在一起的,车辆报废,营运证也随之失效。但是,出租行业又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正如本案,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车辆,因而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政策的本意是鼓励行业发展,然而具体到王、李等个体,就是一个不小的实实在在 的利益。
本案中,政策规定对车不对人,指向性很明确,谁拥有车辆所有权,谁就可以续办出租营运权。为此,原、被告围绕一辆“破车”拉开了诉讼序幕。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对涉案出租车具有所有权,出租车公司应协助李某更新车辆营运手续。?9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租车权属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出租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为由,判决被告出租车公司协助原告李某更新车辆营运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