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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去年初马先生租赁了安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去年11月26日,马先生被发现在该出租房屋内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原告认为,马先生租住的房屋在改造前是这栋筒子楼的厕所,改造后的房屋没有集中供暖、通风设施,不具备正常居住的条件,这是导致其在取暖时煤气中毒的原因。原告认为,安先生作为房主,在明知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是导致马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提起诉讼,索赔 492969元。
庭审中,被告安先生辩称,其出租的房屋带有通风装置,符合居住条件。且其已告知马先生不能使用炉子取暖而应用取暖器取暖,并告知了取暖注意事项,因此责任应该由马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马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生火取暖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并应及时对煤炉、烟道进行检查,以保障烟道畅通,故马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同时认为,安先生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障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并符合居住条件。虽然安先生已基本尽到相应义务,但其明知出租房屋不具备取暖条件,马先生可能会使用煤炉取暖,所以更应定时到出租屋查看房屋状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生活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故安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根据现有证据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安先生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968.35元。(2008.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