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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8日20时,张俊与朋友在南昌市八一大道李继红所经营的火锅店就餐时,被邻桌就餐的几位陌生青年打伤,打人者随后离开火锅店。张俊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由于公安机关至今未侦破此案,故张俊把火锅店老板李继红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继红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8000元。 火锅店在事故发生时,未配保安人员,也无任何员工对打人者予以制止。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有轻度醉酒状态。